關於二一制度

已經去註冊組問過
即日起實施的意思是
現在留在學校的學生
都適用這個規則
(除非註冊組唬爛我= =)
所以說
班上很多人都解套拉

本校學則經98年12月16日98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通過,修正學則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內容:學期學
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,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(含)以上者,連續兩次(僑生、蒙藏生、原住民學生、派外人員子女學生、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
學運動績優學生及外籍生連續三次)應令退學。九十五學年度以後入學ㄧ年級新生第一學期不採計。身心障礙學生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。

學生學期修讀學分在九學分以內者及本校改為大學前入學之學生,得不受前項之限制。

此項條文修正後即日起實施。

舉例說明:

一、97學年度第2學期達二分之一學分不及格者,又於98學年度第1學期達二分之一學分不及格者,即達連續兩次學期二分之一學分不及格應令退學。

二、98學年度第1學期前休學之學期,有二分之一學分不及格者,於復學後的就讀學期又有一次二分之一學分不及格者,即達連續兩次學期二分之一學分不及格,應令退學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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